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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献借阅违规处理办法


图书馆所藏图书文献资料系国家财产,爱护图书人人有责,为了避免图书资料遗失、损坏,使其能更好为教学科研服务,对造成图书馆文献资料损失的违章行为,按以下办法处理:

1、延期赔偿规定

(1)每册每天收取延期滞纳金:教职工0.1元;学生0.05元。

(2)图书遗失且借期延期的,除按规定赔偿图书外,仍需缴纳延期滞纳金。

(3)因以下原因造成所借图书延期者,经所在部门或学院出具书面证明,可减去相应时间段的借期:教职工离校学习、因公出差;学生教学安排的集体离校实训实习;其他可证明的合理原因。

(4)读者所借图书到期时逢政府法定节假日、寒暑假,不计延期滞纳金。

2、污损赔偿规定

读者应对所借图书进行检查,如发现涂画、破损、缺页等情况,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,否则还书时被发现者,将被视为造成了污损,按以下不同情况,承担赔偿责任:

(1)污损程度较轻者。对所借图书有加注、批点、涂抹、污损等情况,但不影响继续流通者,按认定的污损页数每页1元赔偿;图书封面、扉页、封底或损坏装帧者,按每页2元赔偿。

(2)污损程度严重者。指造成图书严重污损或残缺的情况,图书不能继续流通者,应赔偿相同版本(指同书名、同编译者、同出版社、同版次)图书并支付15元技术处理费;无法赔偿原版本图书,按图书遗失情况处理,具体处理参见本办法“遗失赔偿规定”。

(3)造成图书标识损坏者。损坏图书条形码者,应赔偿技术处理费5元;撕掉、损坏磁条或电子标签者,应赔偿技术处理费10元。

3、遗失赔偿规定

(1)遗失文献,须在应还日期之前办理赔偿手续的,能赔偿同版本文献者,每册须交付15元技术处理费。

(2)超过应还日期,无法赔偿原书者,在按规定收取延期滞纳金和15元技术处理费后,分别按下列规定赔偿:

①遗失单册图书为印刷年10年以内的,按单册图书原价的2倍赔偿;遗失单册图书为印刷年11年至20年的,按单册图书原价的4倍赔偿;遗失单册图书为印刷年21年以上的,按单册图书原价的6倍赔偿。计算赔偿时,该图书印刷当年不计,所述含本年。

②遗失多卷书、丛书、连续出版物中的一部分,如可分卷购买,则按上述标准赔偿,如不能分卷购买,则按全套书的价格2倍赔偿。

③遗失图书附件者,如附件单独有价格,则按附件价格的2倍赔偿;如附件无价格,则按原图书书价的1.5倍赔偿。

(3)私自将图书带离图书馆者,按盗窃公物论处,视情节轻重,作如下处理:情节较轻且图书完好者,做书面检查并处以该书价格4倍的罚款,且停止半年借阅资格;情节严重且影响较大者,处以书价6-12倍的罚款,且停止一年借阅资格,并报学校给予相应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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